对使用外国政府贷款采购非贷款国货物的有关规定:
1)、项目单位和采购代理公司必须根据贷款国关于采购比例的规定要求进行招标采购。
2)、项目单位和采购代理公司应按国内和贷款国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购清单编制招标文件。
3)、在采购代理公司与中标商签订的合同中,应包括需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非贷款国货物清单(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和单价),并应明确对不同来源货物的规格和技术配套性的责任。
4)、采购代理公司在向财政部提交评标和签约报告时,应附中英文的“非贷款国采购货物明细表”。
5)、采购代理公司在与中标商签订合同支付条款时,对涉及非贷款国货物支付的,可根据不同的交货方式要求中标商提供有关单据。
6)、国内转贷银行应在金融协议中明确提款的程序,要求贷款国银行须在收到转贷银行提款授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款项直接付给供货商。
7)、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通过采购代理公司要求中标商或其代理商将贷款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项目单位、其他国内企业、机构或个人。
8)、对经财政部和贷款国政府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将部分贷款作为项目的国内配套资金用于国内土建的贷款管理和支付方式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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